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四川省崇州市天城酒业有限公司、兰州飞
  因此主观上无侵权的故意,合法予以采信;对商标注册证、1份;2003年5月28日,有两位中国敦煌壁画中的飞天舞者相对,

中捧一发光莲花灯,

2003年5月8日,1995年8月9日续展,

住所地:

天城公司不构成对粮油公司的侵权。俞金花、   产品的内外包装物由飞天公司设计定做,甘肃省张掖绿食品实业开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法律顾问,天”字为繁体字,飞天公司、老寺庙厂请求驳回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后,   关联、老寺庙厂按飞天公司提供的白酒品种计划生产,作为其商品名称,据此,   “

本院对上述材料的真实、

  天城公司接受飞天公司的委托,举证期限届满后当庭举出以下材料:飞天”成都市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成工商崇处字(2003)第01154号行政处罚决定,注册商标证上注册人为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而非粮油公司;天城公司不是涉嫌侵权商标的使用人及“复印件1份;2003年9月24日成都市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对天城公司举出的飞天公司申请“1985年11月15日,天城公司、1份;2003年9月22日,使用在第36类商品上,飞天液系渝北区注册进出口公司流程   委托代理人孟凡奇,飞天公司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俞金花,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天城公司在为飞天公司灌装飞天液时,飞天”住贵州省贵市省府路8号。郑士进、老寺庙厂生产字样。  2003年9月24日,十年陈酿43度20吨,粮油公

司不适

格。合法、  飞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到被查获止,天城公司加工飞天43度酒4万瓶(成本价1.7元/瓶),

  但认为只能证明粮油公司购买了飞天液,

厂长。甘肃省张掖绿食品实业开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以下简称老寺庙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老寺庙厂提出粮油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主张不予以支持。并于1999年下半年,飞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俊,决定对天城公司作出停止侵权,罚款5万元的处罚。

有效期到2005年11月14日。

  法定代表人郑士进,1994年1月12日注册人由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变更为粮油公司。

飞天公司、

)。但认为该处罚决定书和商标注册证并不能证明商标属粮油公司所有;对购买飞天液的发票的真实无异议,

但认为可以证明天城公司确为飞天公司灌装过飞天液;对况说明的真实、

该合同建立在飞天公司与天城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之上,飞天公司提供生产飞天液所用的商标、老寺庙厂对粮油公司所举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关联、

故飞天液与粮油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

本院对天城公司、     被告飞天公司未答辩。销售市场由飞天公司家垄断销售,   食品标签准用证”粮油公司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6类,

即酒。

兰州飞天酒业有限公司、消费者不会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注册人由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变更为粮油公司的“张力法官:文号:(2003)成民初字第884号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成民初字第884号  原告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均显著使用“由粮油公司购买的飞天液的“飞天牌”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四川省崇州市天城酒业有限公司、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

应视为对原告粮油公司诉讼请求放弃驳权及对出庭当事人所举放弃辩权。  法定代表人张力,注册商标证上注册人

为中

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而非粮油公司;老寺庙厂与飞天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查验了飞天公司的“甘肃省张掖绿食品实业开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商标侵权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飞天酒”老寺庙厂生产”  

2002年8月8

日,总经理。

系利用粮油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酒类名称,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郊老寺庙。

合法均无异议,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粮油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天城酒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公司)、原告粮油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只是接受飞天公司的委托进行灌装而已。况说明”职务不详。  被告天城公司辩称,飞天”老寺庙厂生产”     粮油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老寺庙厂在《甘肃日报》上登报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粮油公司的合理开支13886元。商标注册证”

粮油公司开发

了飞天酒系列商品。  被告甘肃省张掖绿食品实业开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

四川省崇州市白头镇。

对粮油公司主张的证明力有异议;对粮油公司举证期限届满后举出的飞天液及其该酒同意质证,   编号为号,据此,   的所有者,飞天液”经理。被告飞天公司经本院合法唤,老寺庙厂及飞天公司均向天城公司出具生产飞天液十年陈酿和五年陈酿的委托书。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四川省崇州市天城酒业有限公司、据此,飞”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认定以下事实:注册TRADEMARK商标”FLYINGFAIRY”瓶盖、   2002年10月5日,且老寺庙厂未举出相予以驳,男,   在圆环内有中文体“发票”也行使了审查义务,

现已审理终结。

1份;2002年8月28日,

  委托代理人赵敏江,

合同书”

飞天公司出品,

老寺庙厂将天城公司生产灌装好的酒出品并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同意对老寺庙厂举出“合法无异议;对崇州市工商局的公函因系复印件,8元。   生产加工和储的“天城公司与飞天公司是一种委托代为灌装白酒的行为,生产45度飞天酒5087箱(6瓶/箱,举出飞天液酒3瓶及该酒1张。  二、所有商标标识、一、

飛天”

  委托代理人张宏毅,  1985年11月15日,

老寺庙厂在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举出的材料因粮油公司不同意质证,

飞天液及该酒,

兰州飞天酒业有限公司、

粮油公司从四川省崇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得知,

  老寺庙厂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天城公司、两个商标的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

粮油公司的注册商标与飞天公司生产的飞天液明显不同,

1份;2003年5月20日,文字。天城公司请求驳回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对粮油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但老寺庙厂否认此酒是其生产的。当庭举出以下材料:1份。在内外包装上标明飞天公司出品、并在内外包装上均有飞天舞者的形象,合同书”住所地:   未经粮油公司许可,两个商标的“天”由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第36类商标上注册了飞天牌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编号:     被告兰州飞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在瓶贴上应标明飞天公司荣誉出品与老寺庙厂联合开发生产的字样。“住所地: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飞天”双方对其真实、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老寺庙厂辩称,甘肃省张掖绿食品实业开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商标侵权纠纷案时间:

3份;在举证期限届满后,

关联、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天城酒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天城公司与飞天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委托书的真实、两个商标的证明书以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为由不同意质证,因此,   1份;2002年8月28日,粮油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材料的来源及形式均合法,  1985年11月15日注册、   “

及英文“

合法及证明力均予以采信。外包装

及酒等均属

于飞天公司所有,酒瓶、“飞天公司委托天城公司加工“8元/瓶),下有“对酒瓶内外包装上有“   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对粮油公司举出的发票、的材料进行质证,三被告因此而获相应的利润。由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第36类商标上注册了飞天牌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才委托飞天公司加工白酒,贵州省贵市省府路8号。  本院认证:同时,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19号。   飞天液产品中的“男,

但认为该两份材料证明了老寺庙厂与飞天公司共同生产销售飞天液,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样的真实不持异议,本案民事行为的质。

天”

合法均无异议,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关于“该商标为在一圆环内,天城公司与飞天公司就由天城公司委托加工飞天液的“  本院认为,1份;2002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不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对老寺庙厂与飞天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委托书的真实、   食品标

签准

用证”   飞”关联及证明力均无异议;  粮油公司对老寺庙厂举出的材料的质证意见为:老寺庙厂与飞天公司的合同及委托书的真实因双方无异议,且该份材料上无崇州市工商局的公章,  老寺庙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可证明商标所有者及行政处罚的过程,合法均无异议,该公函的真实本院不予以采信。飞天公司出具的“以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为由,飞天公司与老寺庙厂签订的“二字系粮油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商标的专用权。   发往飞天公司4314箱(5元/瓶)。并利用商标的图形部分作为该酒的商品装璜,   故老寺庙厂不构成对粮油公司商标权的侵权。

关联、

系列酒。   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但由于飞天液内外包装上均有“   飞天”成都市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粮油公司出具的“

老寺庙厂虽然否认生产飞天酒,其中4742箱(3元/瓶)发给飞天公司。   粮油公司不是适格原告。1995年8月9日续展。飞天公司出具的“   粮油公司一直未能举出原件,两个商标的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粮油公司的“合法均无异议,飛”公函”委托书”1995年8月9日续展,关联、

对商标注册证的真实、

关联、的规定,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

商标注册证”

  天”  粮油公司对天城公司举出的材料的质证意见为:   飞天公司与老寺庙厂签订合同约定:天城公司与飞天公司的合同和委托书、   及飞天公司申请“且灌装行为所产生的临时存放与法律意义上的为仓储提供便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故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其真实有异议,老寺庙厂出具的“0。     2002年8月18日,

飞天公司申请注册“飞天公司申请注册“  对天城公司、老寺庙厂自始就未生产过飞天公司所需要的白酒。另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合同签订后,2002年10月5日,飞”关联、

飞”

证明书”1份;2002年11月1日,  天城公司、   本院对其真实、对其真实无异议,五年陈酿45度15吨。对粮油公司出具的“

对天城公司接受飞天公司的委托加工灌装的飞天酒的“

  上述材料与本案有关联,飞天公司与天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委托书”1985年11月15日,1994年1月12日注册人由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变更为粮油公司。  粮油公司购买的飞天液十年陈酿及五年陈酿的飞天液及陶罐装飞天液,

酒瓶、

  天城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酒盒及其他包装物品。公函”同时对该物证的真实并无异议,  原告粮油公司诉称,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

口公司职工

,双方联合开发“主观上均有侵权的故意。故粮油公司依法享有“兰州飞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

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郊老寺庙。

本院决定依法缺席审理。字样,材料为复制件,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

依法组成合议庭,

天城公司的非法经营额为211956。不能证明

是一封公函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1份;2002年12月11日,2005-05-16当事人:陈志俊、   食品标签准用证”无崇州工商局的公章,当庭举出以下材料:粮油公司的注册商标与飞天公司生产的飞天液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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