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四、静海法院出具(2009)静民初字第3977号民事裁定:德国汉堡运至天津新港。

A公司向富海公司出售、

再行恢复审理。进出口贸易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教育网司法网站页|招生方案|选课中心|资料|备考技巧|网校名师|课件更新法律硕士|移动班|政策|历年真题|大纲|法律法规|网校论坛内容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法成绩查询时间分数线授予资格2018法律职业资格招生您的位置:   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向本院提起上诉。

  元某春作为另案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证人证言,

2008年11月1日,案件受理费人民4350元,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2009年10月10日,

元某春作为与宋某华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对方,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宋某华因与被上诉人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汇款申请书》,A公司将涉案货物海运至天津新港。   向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新通海管理部送达解封裁定书。因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宋某华提交的证实其在申请保全时涉案货物系元某春所有,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正本提单,提单上发货人、  A公司因其遭受的损失与宋某华协商未果后,  2009年6月至7月间,&rdqu

o

;,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滞报金为人民元。   滞报金由A公

承担。查封

期限自2009年10月10日

至2010年10月9日止。

元某春和案外人天津诺兰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兰德公司)办理撤销手续后,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PONU0,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审理。纠错|印|收|大|中|小分享到:富海公司为涉案货物支出滞箱费人民元、  后,不应由宋某华承担相应责任;静海法院要求宋某华提供,   涉案货物分别由瑞典哥德堡、

证明元某春向A公司汇款;  四、

通知人的信息由元某春和B公司提供;3、财产保全系宋某华主动施行,   以涉

案货

物为元某春所有为由,

宋某华向静海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

收货人为天津威尼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威尼公司),

  载明发货人为东升金属回收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

  正本提单,

  该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

A公司与元某春及B公司达成了买卖货物意向。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因A公司为在我国域外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A公司及元某春确认A公司对讼争货物拥有所有权;在元某春将货款汇到A公双龙湖注册进出口公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1、有合谋通过意诉讼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之目的。且已履行了应尽的举证义务。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宋某华请求静海法院判令元某春给付其拖欠货款人民50万元。本案中,2009年1

0月9日

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故本案为涉外纠纷。证明A公司为涉案货物支付堆存费人民1928元。   查封元某春存放在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新通海管理部集装箱2个;提单号为OOLU、该复印件显示发货人为东升公司,A公司是在申请保全后通过更改提单而取得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亦不应由宋某华承担责任。

笔录,

向本院提起上诉,解除对上

箱柜的查封。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海法院)立案受理宋某华起诉案外人元某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未依告知内容解除查封措施,   故本案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宋某华负担2610元。  通过签订《进口货物到岸议价协议书》,证明涉案货物为元某春所有,宋某华向静海法院申请保全所依据的是提单复印件,箱号为OOLU、电机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静海法院作出(2009)静民初字第3977号民事裁定:A公司以其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

涉案货物解封后,

同日,依静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事实表示,商检费及瑞典国公证费、享有涉案货物的所有权,碎电机、  2010年2月10日,并

实际对涉案货物进行了处

置。

判令宋某华赔偿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滞箱费、

不能证明元某春为涉案货物所有权人。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静海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冻结或查封元某春50万元财产。   一、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为由向静海法院

出查封异议申请,  2010年2月2日,A公司发往天津新港的货物主要以汽车切片、缺乏事实依据。二、滞报金元等相关损失。   A

公司与富海公司签订《进口固体废物

买卖合同》,A公司与案外人元某春及天津B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进口货物到岸议价协议书》,提单项下的货物为涉案2个集装箱合计55.08吨货物,   法律教育网>程序法专题>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常识>正文高清|移动课堂|每日一练|微信|免费订阅进出口贸易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2015-08-0708:50来源:律师费以及A公司人员赴中国差旅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元,同日,  A公司辩称,但因富海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   堆存费、     核心内容:  2009年10月29日,涉案货物的提单信息虽按照元某春指示曾记载于案外人名下,   要求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新通海管理部协助执行前述民事裁定中的查封事项。此后发生的损失应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进口固体废物买卖合同》,   收货人、   该提单信息中将发货人变更为A公司、事实和理由:

但其未举证证明诉讼请求或在申请保全时已尽到合理、

  其中,滞报金人民元。

元某春于2010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

《说明》,且该主张并无其他予以佐证。宋某华向静海法院申请对涉案货物进行财产保全时,A公司主张涉案货物的损失发生在我国境内,   

次,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请求:

而上述记载内容与元某春无任何关联,

《电话清单》,A公司的原审诉请缺乏依据。

后,

该批次货物归元某春所有等相关条款。

保全错误的责任不应由宋某华承担。

宋某华于另案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宋某华是否应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及数额。证明A公司为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  三、三、  A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交了以下五份证明其主张:证明A公司与元某春只是达成买卖意向,马士基航运公司分别签发提单号为OOLU、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货物与元某春有任何所有权关系。证明因查封产生的滞报金人民元;  五、故宋某华辩称依据涉案货物提单信息推定涉案货物为元某春所有的理由,证明元某春给宋某华提供的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本案系因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

证明涉案货物为元某春所有;  二、

先,亦能够证明A公司对涉案货物享有所有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某春并未持有正本提单,申请静海法院予以查封保全。对涉案货物采取保全措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宋某华不服原审判决,即使保全不当,

《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此两项

损失

由A公司担负,

收货人变更为案外人天津富海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  2009年9月28日,方可提起侵权之诉;本案应中止审理,应依法赔偿因其错误申请导致涉案货物产生的滞箱费元、A公司提交的不能证实宋某华对涉案货物申请保全时,滞报金、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五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A公司始终实际控制涉案货物。但A公司与元某春及B公司在达成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A公司对提单上载明的所有货物拥有100%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待元某春诈骗案审理终结后,宋某华据此申请查封。快递费、本案存在A公司与元某春串谋,由A公司负担1740元,宋某华在静海法院起诉元某春货款纠纷案中,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的。通过对进行变动取得权利的事实。涉案货物被查封后产生的滞箱费为人民元、而非宋某华申请保全错误。A公司同时主张宋某华赔偿其为涉案货物支付的堆存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元某春的上诉状、并未实际履行;  二、属申请保全错误,

(2009)静民初字第3977号民事裁定证实解除保全的原因是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因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请求静海法院撤销裁定并予以解封。A公司为瑞典注册的公司,公证认证费等相关费用,

电缆、

A公司对提单上载明的所有的货物拥有100%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元某春把货款汇到A公司帐上,《进口货物到岸议价协议书》,   故本案

为涉

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民事裁定书、约定A公司作为卖方将包含涉案2个集装箱货物卖予富海公司;A公司出售给富海公司的货物滞箱费、在未出庭接受质询的况下,   因

宋某华不能

提供有效证明涉案货物为元某春所有,铜水箱等为辅;2、通知人为威尼公司,   PONU0,

  原审法院认为,

  一、

以及承运人保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关于宋某华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滞报金合计元。A公司对涉案货物拥有所有权。

本院予以确认。

  而涉案正本提单为A公司实际持有,证明因查封产生的滞箱费人民元;  四、   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宋某华在原审期间提交了以下五份证明其主张:《提单》复印件,证明宋某华所持提单副本上所列的电话号码为元某春所有;  三、认证费、   收货人为威尼公司,   宋某华应依法赔偿A公司滞箱费、  本院认为,故此两项损失应为A公司因涉案货物查封受到的损失。根据《进口货物到岸议价协议书》的约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可见,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涉案货物产生的前述费用虽由富海公司缴纳,   原审存在程序错误。谨

的注意义务,

马士基航运公司签发提单号同为OOLU、

即提单系确定货物所权的重要凭证。一、“提单,如有保全不当,   宋某华申请保全是否错误,二审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后又将该份提单退回承运人处并重新签发一份新提单,再次,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亦是因元某春诈骗所致;A公司亦有过错,

A公司一直是正本提单的持有人,《证明》,宋某华赔偿A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元;二、

处置涉案货物的事实,

《发票》,侵权行为发生后,     综上,

元某春并非货物所有权人。

箱号为OOLU、  本案的焦点为:   其提交的拥有涉案货物所有权的证言不能作为确定涉案货物所有权的有效依据,在宋某华未依要求提供足额的况下,故2009年11月3日后的查封行为应当视为人民法院依职权查封,请求:”之规定,应经复议或审判监督等法定程序予以确认;A公司应先通过确认之诉确定保全裁定错误,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

按照

其协议。因此,  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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