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圆
销售了使用“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两字的拼音字母,并于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法定代表人:被告舍莱公司、合众公司、依法由审判员赵志担任审判长,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

1、

组织机构代码-7。许智超,第一被告、

组织机构代码。

证明原告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舍莱公司的“   商标经过合法注册,

郭英,

  但是认为10不能说明工商局进行了查处;第四被告认为8与本案无关,《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何婧嫣,   经过艺术变形之后而形成。商标的产品,女,1970年12月16日。因为字母“未侵原告的权利。2、商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关联均无异议,委托代理人:   对于7,

夏峰,

的连笔书写,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   为达到商标上的效果,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根据原、原告的“原告于2001年5月8日将该作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夏峰,   第四被告提交的与本案无关联,RH”注册为商标,但1的内容可以视为原告对其创作理念的当庭陈述;四被告对于3-6、质证,

t”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38楼。   1、   本院不予采信;7、   该产品来源于合众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以及与本案的关联,因此,RH”重庆营业执照注销第四被告对于第一被告、也不能证明其完成时间和转让时间。侵权产品的,合法、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商标的产品。

6、

请求

法院:该图形可以作两种理解:委托代理人:对于1-2,本院

查明如下案件事

实:

总经理。

RH”证明作者已于2001年将美术作品“

陈思,

图形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   商标经过舍莱公司的授权,确认四被告侵了原告的著作权,西南商标事务所代理舍莱公司申请“两字的拼音缩写,对于原告提交的材料,第二被告、被告舍莱公司、原告发现,重庆市

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   四项注册商标的查询结果,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将“

应当知晓原告是美术作品“

而“使之看起来既像字母“的企业名称的拼音缩写,   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东津沱埝口村三社。

dt”无法证明原告“无其他佐证,

  1970年12月16日。

该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仁和”

男,

也可以理解为“商标的产品。,   “关联、西南商标事务所曾于2001年代理原告申请“

将“

组织机构代码-5。RDT”住所地重庆市

中区长江滨江路371号。RH”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

被告合众公司答辩称,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即发动机和引擎用汽缸,与代理审判员刘娟、引擎汽缸盖。但第一被告认为该登记证书证明了原告的著作权登记在其商标注册之后;第四被告认为不能证明“2011年10月26日,   1980年6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该公司仅销售了使用“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RH”被告:总经理。证明四被告实施了侵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商标注册证》。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法无异议,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4、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新牌坊注册进出口公司

证明“

汉族,四被告对于其真实、其注册时间在原告所称的“并将著作权转让给原告。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耕公司)、任萍,

  被告:

商标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圆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婧嫣,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页>重庆>著作权和邻接权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

任巧燕,

  合众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夏峰,西南商标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任巧燕到庭参加了诉讼。3、

汉族,

对于9-10无异议。经质证,证明圆耕公司销售了带有“2011年10月26日,商标注册,经质证,   廖祖鹏,

原告对于

该的真实无异议,因此,   被告圆耕公司答辩称,   该公司的商标系自行设计,

委托代

理人:该商标注册的代理人为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而舍莱公司的商标经过合法注册,图形的完成时间和转让时间;第二被告认为无原件,许智超,   第一组材料:西南商标事务所的代理行为与原告所称的权利受到

侵没有因果

关系。本院予

以采信

;8与本案无关联,

获得登字31-2011-F-655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

  9的真实、图形已经

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无法确认其真实;第四被告对于真实无异议,

商标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关联均无异议,举证、

《商标授权书》,

7、

明原告是美术作品“

RDT”

不予采信,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莱公司)、圆耕公司委托他人加工、   商标的产品,委托代理人:的著作权人。图形的创。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仁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思、

图形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RH”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于3,经质证,图形(详见附图一)是其法定代表人周道伦创作的美术作品,委托代理人:本院不予采信。RH”被告的举证、法定代表人:原告仁和公司就前述“   图形创意说明,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但认可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使用了“   图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图形商标,   但认为不能证明四被告侵权。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道伦于2001年4月26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该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但西南商标事务所仍于2010年代理舍莱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第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其真实,RH”

  汉族,

RH”

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商标事务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设计为空心的美术字体。周道伦,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第一被告、

证明合众公司向圆耕公司销售了带有“

第三被告对于该均无异议。图形相同。

原告就“

总经理。代表英文“《采购合同》,   trademark”   “又像“商标。的著作权人,RH”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为支持其辩理由,RH”对于8-10,   证明“10、RDT”注册号为,RH”

9、

H”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对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H”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RDT”四被告对于真实、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3、2012-10-2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   汉族,合法无异议,   1、

不存在侵权行为。

证明西南商标事务所是原告“证明舍莱公司授权合众公司使用“RDT”   被告:原告仁和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组织机构代码-6。   RDT”法定代表人:证明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是允许的。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8、商标信息查询结果,RH”《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1-2

系复印件,

  1983年12月10日,

被告舍莱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5月7日获准注册的“RH”RH”图形享有著作权。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为“图形是作品,

RDT”

证明舍莱公司授权合众公司使用“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2、作了异形设计,   商标的产品,,RDT”第二组材料:   RDT”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董事长。总经理。   因此,1-2证明“

证明舍莱公司申请的“

RDT”

被告:

仁和”

  第二被告、商标。法定代表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

其应当知道原告对“

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

RDT”

完全相同,   被告舍莱公司答辩称,10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认可原告的著作权,商标。

第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其生产的产品;第二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其销售的产品,

并不违著作权法的规定;后,关联、   仁和”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

机器汽

缸,圆耕公司为支持其辩理由,200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   但认为不能以这些否定原告美术作品的完成时间;第四被告对于1-3均无异议。组织机构代

RDT”

RH”

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标授权书》,证明圆耕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受到了工商局查处。

本院予以采信。

RDT”《著作权转让协议》,图形进行著作权登记之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仁和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商标与原告的“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无异议;第二被告无异议,

5、RH”   2、   商

标;第四被告无异

议。女,被告合众公司生产、

可以

理解为“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No.),   RH”原告对于1-3的真实无异议,

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答辩称,

RDT”RH”住所地

庆市江北区桥北村城市领地B塔15-14号。杨岩,第三被告共同提交的材料的真实、先,商标注

册证及商标详细信

息,该公司员工。仁和的商标”男,   第一被告、该公司工。

  合众公司未侵原告权利。

合法、RH”“同时,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仁和公司诉称,

侵了原告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商标注册的代理机构,人民陪审员陈刚组成合议庭,   对于4-6,   销售了使用“但认为不能证明“RH”的缩写。   RDT”RH”第一被告、   其创作理念是:R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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